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时间:2017-05-03
  • 点击:88
  • 来源:

甘政发〔2017〕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省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2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4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共12项,其中,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5项,取消部分内容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6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2.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其他事项目录(12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1

棉花加工资格证书核发

省发展改革委

取消审批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联动执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

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省教育厅

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规范监管。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食盐准运证核发

省工信委

取消审批后,省工信委按照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5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省工信委

根据《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工业和信息化)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实施,省工信委取消该项目审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该项审批,省工信委认可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结果。

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省农牧厅

取消审批后,省农牧厅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把关。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

8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省农牧厅

取消审批后,省农牧厅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9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省农牧厅

取消审批后,省农牧厅健全完善种子检验员培训上岗等相关制度,加强对种子检验活动的监管。

10

农作物种子(含草、食用菌)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取消审批后,省农牧厅健全完善种子检验员培训上岗等相关制度,加强对种子检验活动的监管。

11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省林业厅

取消审批后,省林业厅按照《甘肃省造林质量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造林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2

林木种子检验员证核发

省林业厅

取消审批后,省林业厅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取消审批后,省质监局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取消审批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建立网上售药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线上线下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省农业机

械管理局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由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后,实施机关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省农机鉴定机构(省农机质量管理总站),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的要求,加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将办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监督指导发证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办理行政确认,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同时,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大执法和行政处罚力度,对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等问题的,公告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坚决打击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核发”

 

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1、形成项目情况及时报告制。加强上下联动,积极与市州发改委联系沟通,由各地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已备案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2、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共商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境外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的衔接沟通,深化对项目投资环境、潜在风险和执行情况的了解,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政策法规、审批程序、评审标准等内容不断对市州发改委进行解读和培训,确保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规范有序。

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2

主要农作物(含草、食用菌)省间引种备案

省农牧厅

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农牧厅确定备案所需材料、明确备案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主要农作物(含草、食用菌)省间引种审批”

 

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4项)

  

序号

原项目

名  称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1.形成项目情况及时报告制。加强上下联动,积极与市州发改委联系沟通,由各地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已备案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2.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共商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沟通,深化对项目投资环境、潜在风险和执行情况的了解,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政策法规、审批程序、评审标准等内容不断对市州发改委进行解读和培训,确保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规范有序。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认定

农作物种子(含草、食用菌)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省农牧厅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1

涉及港澳律师职业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核准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省司法厅

取消核准后,省司法厅实行备案管理,所在地市(州)司法局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

2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的机构和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省质监局

取消审批后,加强对注册计量师管理,对考核资格严格把关,纳入计量技术机构检查和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通过监督检查、能力考核、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公章刻制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有关要求,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省建设厅指导各地做好该项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规划管理工作,督促各地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相关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文物主管部门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做好历史名镇、名城、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督查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3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导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2

 

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其他事项目录(12项)

 

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1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审核

省工信委

取消审核后,省工信委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2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

省农牧厅

取消初审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

采集林区内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省林业厅

取消审核后,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省林业厅

取消审核后,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核

省文物局

取消审核后,对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的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事项及时跟进,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做好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事后监管,采取中期评估和事后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监管,依据经批复的修复、复制、拓印方案,对事项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在事项完成后按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备案。

 

取消部分内容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序号

原项目

名  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1

药用辅料注册、再注册、补充申请审核

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取消审批后,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加强对药品注册人的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目录(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核准后,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核准后,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各类广告稽查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违法行为,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高民办学校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意识。

3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查认可

省农牧厅

取消审批后,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省农牧厅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4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省林业厅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卫生计生部门管理范围内)

省卫生计生委

取消初审后,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

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范围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取消初审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注册申报品种现场核查,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核查。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等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