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7-05-03
  • 点击:103
  • 来源:

甘政办发〔2017〕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扎实推进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确保完成国务院2017年“大气十条”终期考核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14〕21号)和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切实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气率目标,坚持科学施策、标本兼治、铁腕治理,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加大督查问责,扎实推进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作,积极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确保完成国家终期考核目标任务,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削减至81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削减至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各市州PM10PM2.5年均浓度值和优良天数比例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1.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天然气入户率。到2017年底,原煤入选率要提高到70%,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9%以上,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61%以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2.降低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兰州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要落实煤炭减量和替代供应各项措施,2017年4个主城区燃煤总量要控制在620万吨以下。

  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3.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0年)》出台后,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替代工程,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逐步压减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棚户区的煤炭散烧规模,有效改善居民用能条件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4.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煤炭清洁化利用和煤质管控范围扩大到全省各县市区,各有关责任部门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全面建成所在城市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其他县市区要加快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建设,省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及时跟进,做好煤质抽检监管等工作。各市州推广使用型煤要符合《民用环保型煤标准》(DB 62/T2736—2016)要求。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5.推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在基础较好的城镇化地区广泛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有效提升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兰州市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积极采用绿色建筑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等。

  (二)强化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6.切实提高集中供暖覆盖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2017年10月底前,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等市建成区集中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他10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具备实施集中供热条件的其他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城区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7.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各市州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期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10月底前,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要完成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达标治理清零任务,除必要保留外应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州所辖其他县市区要完成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清单中75%以上整治任务。全省各地城区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必须进行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供气、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要实施达标治理或替代为高效环保型锅炉系统。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上、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8.加大煤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民用散煤。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城市各交通要道出入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加密抽查检查频次,逐步扩大覆盖面积,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9.开展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散煤用户数及年用煤量的摸底调查工作,做到摸清散煤用户数、摸清使用散煤种类、摸清每类用量、摸清用煤总量的“四个摸清”。上半年开展全省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培训工作,制定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工作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下半年开展摸底调查,各市州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调查并形成民用散煤燃用统计报告报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10.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要求,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工程建设,到2017年10月底前,全省产城融合型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11.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市州要依据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5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三)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点从城市供暖管网、市政道路、绿地公园、功能区划等方面入手,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3.切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将去产能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完成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炼铁和炼钢设备以及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杜绝“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全省压减原煤240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14.严把产业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评审批要求,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建立能评环评联动机制。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台出力20蒸吨以下燃料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15.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环发〔2016〕58号)要求,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号机组、甘电投金昌发电二厂1号和2号机组、大唐景泰发电厂1号机组、靖煤白银热电1号机组、国电靖远发电1号机组、国投靖远第二发电8号机组和华能平凉发电6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同时鼓励计划外燃煤电厂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6.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2017年上半年前,全省开展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确保年底前钢铁、火电、水泥、有色冶炼、煤焦油、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基本形成环境守法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17.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控,2017年12月底前,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重点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州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18.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按照《甘肃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方案(2016—2017年)》(甘环发〔2016〕84号)要求,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2017年底前兰州石化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和玉门炼油厂完成新一轮泄露检测与修复。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20.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放清单排查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274号)要求,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行“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确保辖区内所有“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21.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全面完成全省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在线监测系统每年至少校准检测1次;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暂停受理成品油储存、销售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油库及加油站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其经营许可证。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可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四)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22.强化施工和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堆场等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类施工场地作业要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要求,施工场地清单要定期进行动态更新,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定期开展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开工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23.加大道路扬尘防治。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道路湿法清扫保洁频次。2017年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长6%以上;其他县市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长6%—8%。对城区及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和覆盖。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同时,加大国道、省道和区域间公路扬尘防控力度,重点是新改扩建道路施工,要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4.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各地环保与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同时做好淘汰和拆解财政补贴。2017年底前,全省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5.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各地机动车治理效果。加大环保、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执法,依法严惩超标排放车辆。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26.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车用油品质量监管,防止加油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27.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落实新能源汽车补贴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财政补贴政策,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全省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40%以上。同时,推进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合作,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六)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8.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市县乡四级干部座谈会议精神,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切实把监管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网格长、网格员身上,严防死守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覆盖、露天烧烤摊点、垃圾秸秆焚烧等生活面源污染,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同时,切实解决农村秸秆焚烧、居民土炕炕烟等大气污染问题,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解决农村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

  29.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在餐饮业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2017年9月底前,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经营场所要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加装集气罩、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其他县市区餐饮业要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户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清理取缔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店外设炉灶、流动经营等餐饮摊点。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30.严格落实“四个”禁烧。严格落实禁烧规定,坚决杜绝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将禁止“四烧”监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职责部门及责任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31.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及燃放监管工作,以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日为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32.加强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置。继续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疏堵结合,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减少无序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到2017年底,农村秸秆资源综合化利用率达到822%。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33.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大力推广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3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甘政发〔2015〕155号),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要求各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35.加强污染天气管控督查。按照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统一部署,依据各地污染天气响应预警级别,省大气办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具体落实到各企事业单位和各个环节。

  责任单位:省大气办,各市州政府。

  36.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省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37.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基础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进一步优化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系统,建设超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解析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8.强化目标引领。依据全省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自然地理和气象等条件,向各市州逐月分解下达PM10、PM25浓度限值预期控制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PM25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死盯死守的措施,以天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39.建成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加快推进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运维管理。纳入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站点于4月1日起统一开始60天试运行,并同步开展数据审核和信息发布,开展空气质量评价、监测数据应用及质控管理等工作。下半年起,对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各市州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开展评价和排名工作,并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40.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根据国家严格涉企收费管理、降低企业成本要求,综合考虑周边省份工作进展情况,结合全省实际,适时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石油化工、石油化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征收试点,促进企业主动减排。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强化治理措施,拓展防治范围,厘清工作责任,认真谋划部署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各项重点工作,做到工作计划早制定、重点项目早谋划,目标任务早下达。要对标对表,建立“施工图、进度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账销号,确保每项工作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有效推进集中供暖淘汰燃煤小锅炉、煤炭质量管控、扬尘污染防控、企业稳定达标、机动车尾气治理、面源污染整治等重点任务早实施、早见效。

  (二)加大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总体部署,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督查的重点内容,集中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压实责任,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大考核问责。严格工作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市州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加大问责力度,要求用最严标准、最严监管、最严处罚、最严问责,该查则查、当究则究。一季度末,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滞后的市州,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预警通报。上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完成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市州,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三季度末,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将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甘办发〔2016〕40号),向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对相关市州采取限批、限评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克服困难,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大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省大气办每月在门户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公开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要依托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月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对环境污染问题举报者给予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2017年市州空气质量PM10PM2.5年均浓度值、优良天数比例指标分解表

 

附件

 

2017年市州空气质量PM10PM2.5

年均浓度值、优良天数比例指标分解表

  

市  州

PM10年均

目标值

(微克/立方米)

PM2.5年均

目标值

(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比例

(%)

兰  州

112

50

69.6

嘉峪关

84

32

86.1

金  昌

87

32

83.1

白  银

86

38

82.0

天  水

72

41

82.2

武  威

81

38

84.2

张  掖

78

36

86.1

平  凉

77

41

84.7

酒  泉

96

39

80.8

庆  阳

66

36

87.7

定  西

70

37

85.5

陇  南

60

36

88.5

临  夏

82

46

83.8

甘  南

70

36

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