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9-15  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2月8日印发的《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推进产业扶贫工作深入开展,构建我省农村富民产业体系,保障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壮大县域经济,省政府决定实施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

     一、贷款工程的主要内容

     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5年安排贷款1000亿元,其中:国开行甘肃省分行300亿元、农行甘肃省分行200亿元、省农村信用社200亿元、甘肃银行150亿元、兰州银行150亿元。贷款利率在国家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期限3—5年。专项贷款全部用于发展农村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

    专项贷款工程实施范围为全省58个片区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到全省。国开行甘肃省分行贷款可以覆盖全省;农行甘肃省分行贷款覆盖全省,负责临夏州;省农村信用社负责白银、天水、张掖3市;甘肃银行负责定西、陇南、庆阳、平凉、甘南5市州;兰州银行负责兰州、金昌、嘉峪关、武威、酒泉5市。

     各县市区制定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推荐申贷企业名单,由市州汇总后报承贷行社。贷款项目由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自主审批。

     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贷款发放模式,由各承贷行社与企业自主协商,并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二、实施主体

     专项贷款工程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指定服务机构;配合承贷行社确定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协助承贷行社做好贷款管理、资金监督、本息回收等工作;建立贷款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农户致富机制。

     专项贷款的支持对象是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富民产业。通过实施该工程,推动富民产业转型升级,做大规模,拉长链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大力培育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文化集市、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和对外贸易等新业态,推动形成一批多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支持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三、风险防控

     设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规模30亿元,省级财政、县市区政府、承贷行社按照1∶1∶1的比例出资。县级政府按照5年贷款总需求的1%一次性缴足。根据财力和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实施情况,可逐步扩大风险补偿金规模。

     企业是偿还专项贷款本息的主体。专项贷款不良率红线为3%,红线内不良贷款,由风险补偿金代偿;超过红线部分的不良贷款,县市区政府全力协助承贷行社依法追偿。

     四、保障措施

     产业扶贫专项贷款是助推脱贫攻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组织推动,市场化运作。贷款管理纳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县级政府要全力配合承贷行社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加强贷款使用的跟踪、指导、服务。省财政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承贷行社负责设立、管理风险补偿金等工作。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积极提供金融政策指导服务,在信贷政策、再贷款额度、监管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承贷行社要积极服务全省脱贫攻坚奔小康的大局,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市州政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实施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统一与承贷行社衔接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