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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等是否必须备案?有无法律依据?
  • 时间: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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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号令、27号令、30号令中也有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