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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监督
  • 时间: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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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动作,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急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来自中国招标网)
    监督机制的形成一方面要以健全的法律为依据,这是保证采购工作严肃性与高效性统一的前提,另一方面需形成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借助于纪检、检查、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力量对采购机关决策的适当性,采购过程操作的规范化及采购合同履行等多方面全过程都有效的监督,对违规行为除了依法纠正之外,应当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做到内外结合、专兼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首选,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制体系,如《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使监督约束具备法律基础。
    其次,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即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重点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具体表现在:(选自中国招标网)一是采购计划制定环节,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光由各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连同采购机关对其进行汇总和审批,然后再层层批复下达,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保证采购预算的全面性,防止使用单位偷换资金使用项目。要保证采购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需要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项目要同其他项目区别开来,防止采购单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政府采购这一环节;二是在具体采购环节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与专家评委库制度。应当建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为使招标工作做到客观公正,需要建立专家评委库制度,即由采购机关聘请相当数量的相关领域内的专家作为评审员。在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从此提高招标过程的度和公正性;三是在货款结算环节,实行采购、付款、验收相分离的制度。
     必须建立财政、采购机关、采购单位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机制,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机关负责管理或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这样使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从源头控制的有效途径。
    第三,加强审计、司法、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建立必要的专业监督队伍。由于政府采购活动牵扯的范围广,因此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不仅要涉及到工程决算、国际贸易、金融、法律及有关采购对象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借助审计、司法、监察部门的力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涉及专业知道的部分也要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评定。
    第四,建立较为完美的政府采购工作评价指标体系。随着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展开,如何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效果进行客观和科学地评价急待解决。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一是采购资金的节约额;二是采购过程的时间跨度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政府采购对象的质量是否符合使用方的要求。
来自:中国招标网(http://www.bidchan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