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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供应商不可行 竞争性谈判也要公平公正
  • 时间: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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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规定了操作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但为了让政府采购活动能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的活动中组织,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先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广泛征集供应商参与。其操作程序一般为制定谈判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广泛征集供应商→成立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此,笔者并不想就这一程序是否值得提倡进行探讨,笔者想说的是既然发布了采购公告,广泛征集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让有意向的供应商享受到平等的待遇。而不是在出现有意向的供应商数量大时,为了减少麻烦,随意劝说后到的供应商退出角逐。劝退供应商这种做法可能还引发投诉,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信息化工程采购中,就因为劝退供应商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而招致了投诉。因为供应商的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到该代理机构进行了4次调查,采购结果也因此而不得不推迟发布。
  
  期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全力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中的调查工作,而且还要因为项目延迟而不得不三番五次安抚采购人。最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劝退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的实事还被当地财政部门确认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被责令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此次采购活动也因为投诉、重新采购而被拖延了一个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复劳动不说,还被采购人抱怨不止。
  
  因此,笔者想提醒,在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的采购活动中,一旦通过发布公告,广泛征集供应商参与谈判活动,就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有意向参与的供应商。据了解,目前,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先发采购公告征集供应商,再通过评审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原因是,自己没有相关项目的供应商库,对供应商的情况不了解,没法直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笔者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目的只是征集一部分供应商参与,那么也应该在谈判公告中明确一个公平报名参与规则,而不是根据供应商的报名情况,临时做取舍。(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