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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验最好别作为加分依据
  • 时间: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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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应采购人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给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有过类似项目经验的投标人以加分的优惠。如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一次电脑采购的招标文件中,评标细则的项目经验栏目后面注释:“项目经验是指在×市范围内2005年10月至2008年9月从事过类似项目,并规定单个项目供货在80台以上的,提供1个合同复印件得0.5分,最高得4分,合同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无原件不得分。”对于这样的规定,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发现有供应商就此提出过质疑。但笔者还是想建议,代理机构最好别做类似规定。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规定不仅有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嫌疑,而且还可能把一些刚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排除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大门之外。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在刚刚起步的时候,是没有足够的资金以及精力去参与外省市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一些中小企业是有意愿到处捕捉商机的。此时,如果每个地方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本市一定时间内有过项目经验的供应商加分,那么,这部分外地中小企业就可能受到排挤。这样的规定,不仅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竞争的充分性,而且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有一定项目经验的供应商中标,的确能让采购人放心。
  
  如果非要要求供应商有类似项目经验不可,那么,请让在外省市有过类似项目经验的供应商也享受到同样的优惠待遇。等到遭遇投诉后,再去公平待之可能会为时过晚。(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