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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能否”决定部门集采机构有无必要
  • 时间: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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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集采机构能否遍地开花”专题(四)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越来越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开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面对日益增大的采购量,许多单位都产生了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想法,但做这种决定一定要慎重。”

  此话出自一位在某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长达5年的人士,正因为亲身经历,他深切感受到了其中的艰辛与种种问题。他认为,如果一个单位产生了成立部门集中采购的需求,一定要多方调研、系统论证,明确成立类似机构的优点和劣势,以及是否真正对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工作有利。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是否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目的只有一个--推动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他说,“而能否解决下面几个难题将直接决定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成立的必要性。”

  能否有效排除改革阻力

  “我们特别欢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出现,如有采购需求,无论属于目录内还是目录外,我们都会主动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国防科工局机关服务中心调研员韩勇军说。他认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够有效化解采购单位内部的一些矛盾。比如,用户部门产生了倾向性采购需求,如果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过分说教会引起对方的对立情绪,但若他们解释到位,明确“国家规定不能倾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照章办事依法招标”,用户部门就自然而然地放弃了倾向性,久而久之也就不会再产生类似的想法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比于组织机构独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显然不具备这种优势。从原则上说法律是刚性的,应无条件遵守,但是一项新的制度改革无疑会遭遇各种阻力,尤其是来自于人们内心的不适应和不习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亲自操作项目采购,采购结果更加容易遭受来自于“改革保守派”的挑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身份与用户部门同为采购人,采购人内部的矛盾对改革的阻碍最大。

  能否规范操作项目

  操作政府采购项目是一门较为专业的学问,尤其当前的政府采购政策仍在调整,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业务水准,同时分析实际问题,让每个项目采购都顺利“落地”。

  某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认为,采购单位在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之前,应衡量是否有足够的能力组织这样一个专业机构,把每一个项目都依法依规操作到位,而不是成立了专业机构却还要大量“转委托”,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

  该负责人表示,采购人内部把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统管起来是有益的,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完全可以“只管不采”,把制定规章制度、批复项目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等工作做好,“采”的环节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效果也许可以更好。

  能否理顺相关采购机制

  目前,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经常遭遇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国税系统为例,由于其拥有中央、省、市、县4级预算单位,且每一级单位进行招标采购时都需要到财政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现实中遭遇了不少难题。“一是财政部专家库中的专家大多为北京的专家,他们不太愿意到外地评标。二是即使专家同意到外地评标,食宿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此外,作为采购人,国税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无权组建自己的专家库。”

  除此之外,社会对采购人内部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现象还不十分理解,对这类机构能否规范操作、摒弃倾向性需求抱有疑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可能随时要面对来自社会的误解,还要协调好与单位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压力可想而知。

  短  评

  部门集采呼唤制度规范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法》对于部门集中采购仅有的描述。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操作模式五花八门、不尽相同,有的与政府集中采购模式非常相像,有的则集中度稍嫌欠缺,管理职能也并不统一,是事出多头。

  确实,自从我国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部门集中采购功不可没。可是,在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下,如何以制度化形式摆正部门集中采购的位置,引导其正确向前发展,规范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更是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因此,部门集中采购需要专门的国家制度规范。在一个大的制度范围下,各单位或系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以部门集中采购的模式辅助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如此一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可以遍地开花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作者:王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