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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面临问题与对策的思考
  • 时间: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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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30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应邀出席“2009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活动,并发表主题演讲,介绍招投标领域广泛关注的电子招标投标所面临问题等相关情况,其中对电子招标投标所面临问题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做了重点阐述,为推行电子招投标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以下是讲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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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子商务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和社会各界已经广泛和迫切地意识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纸质招标投标形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进一步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秩序,转变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十分需要我们对发展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必要的探索研究。

  一、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性

  我们普遍认为,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于实现节能减排,绿色采购,提高交易效率,发展服务业,调整招标投标行业的产业结构、提升队伍职业素质和服务层次等具有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然而,招标投标信息充分公开的本质要求和电子网络信息传播无边界的特点共同决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于实现招标投标信息的充分公开,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转变政府监督方式,规范招标投标秩序所产生的作用更为关键、有效,其意义更为深远。

  当前,一方面,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实行条块分割和监督管理合一的体制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招标投标市场资源和信息公开透明、公平共享机制的形成。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是导致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捏造诬告现象司空见惯的重要原因。因而现行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招标投标制度日益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招标人自律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主体采用现场监督、书面报告和审批的传统监督管理方式,又无法对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和审批事项达到全面、及时、准确地把握以及客观、公正、高效的处理。由此,既无法有效约束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又限制了招标人依法自主履行正当的职责权利。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体制外寻求解决上述二方面问题的有效途径,让招标投标信息流突破和迂回行政管理按层级、按部门分割的界限、壁垒,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最大限度地共享市场的资源和信息;同时,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可以为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弱化审批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主体在信息公开透明的阳光下自主决策,自我运营,自觉守法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及为建设社会诚信和防腐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市场的开放度取决于社会的诚信度,社会的诚信度取决于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制化程度,而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制化程度又依赖于社会信息的透明度。所以,招标投标市场的一体化取决于招标投标信息的一体化,这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根本理由和最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招标投标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目前电子招标投标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 

  首先,电子招标投标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搞一套,互不协调兼容,且造成各系统使用者需要重复购买有关的技术服务,重复浪费资源去配套对接各个不同的系统和管理平台;招标投标运用电子信息而产生的一系列特定问题又缺乏操作和处理的依据;系统设计的招标投标流程是否合法,能否有效堵住招标投标活动的“后门”,以及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等既无权威机构鉴定认证,更缺乏相关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拆迁重建”的巨大潜在风险,同时,招标人在选择电子招标时也不得已作出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的规定,这既增加了大量复核工作,降低了电子招标的效率和作用,又削弱了电子投标人的积极和认真程度。

  其次,招标投标系统信息和功能不能共享。由于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和运用初期,又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统一规划指导和有效协调,造成目前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零打碎敲,且与各服务管理平台信息技术没有统一标准,信息数据没有规范接口和共享服务平台,由此形成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和功能相互隔离、断裂的孤岛,无法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功能的协调整合和市场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也就无法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整体的真正优势。

  再次,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化、无纸化特点要求行政监督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具备有效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监督接口、服务平台和与此相应的监督方式,对于推行和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既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又缺乏思想上足够的重视,并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疑虑。

  为此,行业普遍呼吁政府尽快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功能、技术保障、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和行政监督方式等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1、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协会起草并准备联合有关部委共同印发《办法》和《规范》,希望以此保证全部或局部研发、运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技术和数据标准规范、统一,功能全面、合法。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与电子信息系统全面、规范地结合起来,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签字、送达时间、密封解密、开标方式、评标隔离”等一系列特定操作含义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为电子招标投标每个环节提供必要的依据,并保证各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协调运营。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该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帮助招标人规范、便捷、高效地实现招标采购目标需求以及招标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全面对接要求,并满足其他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同阶段进行科学决策、协同运作、规范管理的要求。系统既要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也要依法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严格设置主体阅读、操作的权限和时间,保证电子文件和操作流程只能依据规定设置的权限和时间进行阅读及有痕迹的修改、但事后不可篡改、消毁、抵赖,可以提供追查证据。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按其功能定位可以分为项目执行系统(即项目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两部分构成。系统结构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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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结构示意图


  2、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与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和公共性交易功能一方一次建设,各方多次使用,交换、互动和共享,并为健全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机制,转变与规范行政监督方式提供全面、实时服务的信息交互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既是实现电子信息互通的枢纽,也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公共交易功能服务区,主要提供各类信息发布、身份认证、资信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统计查询、资料归档、行政监督通道等每个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以及每个监督机构共同和重复需要的招标投标信息和功能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体系,不是一个唯一和独立的平台,也不可能由一个部门或单位垄断建设。因我国经济体制和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的特殊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可能简单复制一般电子商务平台形成和发展的市场化模式,很可能由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大型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各类风险或科技投资主体分别以多种可能的选择方式和合作模式参与建设国家和地方二级电子招标投标专业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无论采用什么建设模式,各类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和专业服务平台必须按照统一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应当逐步推进和完善电子招标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应当结合队伍素质、内外环境和技术经济条件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和完善。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既要立足现实需要,也要留有发展空间,采用强制性、推荐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而且,根据我国目前电子化的水平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们现在只能鼓励自愿而不能强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更不可能使用电子招标取代传统的纸质招标。这两种形式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同时并存。受电子信息技术的限制,部分招标项目或部分招标环节只能选择纸质招标方式,如建筑方案设计、大型复杂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制造的招标只能选择纸质与电子相结合的招标投标形式以及专家集中的非网络评标比较适合。

  4、应当重视的其他问题

  1)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类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必须与评标专家库、工程计价等专业工具系统以及各类专业或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技术标准、数据接口及其系统的研发、运营工作及其有关方面要高度协调统一,并需要协调制定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规划。鉴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统一指导协调组织。

  2)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与各地集中交易场地相互结合。这是目前管理体制下,推进各地区的交易场地、评标专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并满足和规范电子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需要的现实选择。前一段,20多个城市的交易中心已经签订了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合作协议就是一次实践例证。

  3)全国各CA电子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应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互通互认,“一卡认证”。

  三、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

  现在,招标投标主体的在线身份识别认证、电子文件签名以及安全、保密传输、储存等网络信息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且电子签名已具有纸质签名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和法律障碍已经不存在。

  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使我国已经形成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三方面主要动力。一是各类大型企业集团已经或正在建立集中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二是各类交易服务或管理机构(工程、政府采购、机电、资产、土地、科技、医药)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服务或管理系统;三是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服务系统。

  上述三方面尽管目前尚未完全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运营,但都具有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解决传统纸质招标投标难于适应的高频率重复和大规模集中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后续信息化管理的强大需求动力,并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基础和实践经验。另外,各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究开发单位也是不可轻视的推动力量。

  但是,部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需要努力改变对于电子招标投标不放心、不积极、不参与的现状,应当充分认识到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只是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并不改变行政监督职能,而且为行政监督部门全程、实时、规范地履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创造了条件。各政府部门一定要成为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并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体系的主导力量。

  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简介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整体或局部研发、应用、运维和检测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执行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活动。主要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出基本功能要求,从技术上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协调性,为推动和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奠定必要的技术基础。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当前国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的经验总结编制。《规范》共由两部分组成:《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第2部分)。

  其中,《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技术规范》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其电子信息方式完成项目招标投标全部或部分交易程序的应用系统技术标准。共有11章及3个附录,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名词定义、系统结构、功能、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应的系统编码、接口格式和测评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目前专家组仅提出了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框架思路和基本服务功能,具体内容另行研究编制。

  目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技术规范编制专家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委托已经编制完成《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技术规范》(草稿),即将开始征求行业意见和专家论证。预计今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各部委印发执行。

  我们相信电子招标投标的广阔运用,一定会促进招标投标制度更加规范、健康、科学、持久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