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 时间:2010-12-06
  • 点击:109
  • 来源:
  招标采购活动是需要充分的时间作保证的,实际工作中,各地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都会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作出要求,但就获取招标文件的持续时间而言,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操作中有的不规定持续时间,只要在开标前都行,而规定持续时间的,又各有差异,有限制在开标前一天的,也有限制在开标前五天的,也有十天的,似乎各有理由,却又不尽合理。

  一、事实上“不得少于20日”仅是最短法定时间要求,如果把招标工作压缩在“20日”内完成,发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这两项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20日”往往很难分配

  (一)目前,法规仅对澄清修改时间作出了“15日前”的规定,而售标持续时间并未作明确规定,剔除澄清修改时间,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就所剩无几,排除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性内容,这正是造成竞争不充分的主要症结所在。
有的招标项目标书出售时间仅有3日时间,个别项目甚至只有1天时间,如此短暂的时间令供应商难以作出及时反应,一些供应商抱怨说“虽然是公开招标,但是待知道招标信息可已过出售时间,根本来不及获取标书,只能望标兴叹,无可奈何,其中不管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标书出售时间过短,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肯定较少,有的能达到三家就不错了,仅靠少数几家供应商,招标文件中一些不合理或是错误的内容要本无法全面且客观地发现,必然导致招标方无法彻底纠错,招标文件没有问题便罢,一旦出现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定然会措手不及,陷入极度被动,结果将错就错,“带着问题”来开标。

  (二)如果把售标持续时间拉长,则挤占了澄清修改时间,这也造成售标末期购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质疑不充分,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来不及澄清修改。

  而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前一天仍在出售招标文件,还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当日还在出售招标文件,虽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可能会增多,但对领取招标文件较晚的特别是最后几家获取标书的供应商来说却不公平,这些供应商来不及细看招标文件,该质疑的没有质疑,该咨询的没有咨询,往往是“带着问题”去投标。如果在开标前一天和开标当日仍在出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就有义务作出答复,有时还须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可有的供应商在开标时仍在质疑,招标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会造成供应商“标前响应时间”及招标方“标前纠错时间”不足,这已成为困扰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一大顽疾

  原因所在:一是法规缺少对招标文件发售持续时间的硬性规定,以致于实际操作中花样百出,随心所欲;二是对法规的曲解,把“20日”当作标准操作规范,把所有的工作都压缩在20日内完成,结果在时间分配上出了问题;三是采购人着急催办,也造成了招标工作时间不足;四是搞“小范围”竞争,有些招标采购单位人为压缩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导致竞争不充分,违背公开、公平的原则,很多供应商待知道招标信息可为时已晚,无缘标局,从而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有的招标项目只要标书出售达三家即戛然而止。因标前准备时间不足,很多本应在开标前澄清的问题得不到澄清,招标文件不合理和错误的内容得不到纠正,供应商带病投标,仓促上阵,极可能导致中标后又弃标,不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影响采购效率,重复招标,增加成本,贻误时机,而且给中标供应商也制造了麻烦,投标保证金没收、信誉问题,令政府采购当事人苦恼不已。

  二、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大部分的招标项目售标时又须验证资格证书,为给供应商充足的“标前响应时间”,给招标采购单位充足的“标前纠错时间”,以尽最大可能地实现充分竞争,招标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至少要达15日以上

  (一)法规制度方面,应作三个调整和一个补充,合理分配时间。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日15日前”。这就意味着在截至日15日之后,即使招标文件内容有误,一般也不能进行更正。如果标书在开标时都可以购买,那么开标后还可能发生对标书的质疑,而标书有问题,当然是不能修改的,那么开标就无法正常进行。

  关于7日的规定与15日的规定有时很难结合在一起,怎么让质疑和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两个时限统一起来,招标文件发售持续时间很关键。如果标书出售开始到投标提交截止只有20天,那么标书发售时间只有5天,显然是不够的,实际操作看,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间限定在投标截至日前15天也过于苛刻。为此,可作以下调整和补充:

  调整之一:招标文件发出时间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由“不得少于20日”调整为“不得少于25日”。

  调整之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间由“15日前”调整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

  调整之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时间由“7个工作日内”调整为“5个工作日内”。

  补充之一:补充规定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招标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应考虑为“不得少于15日”。

  (二)操作方面,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发售持续时间。

  一要做足准备工作,避免仓促上阵,不能把“20天”这一最低法定时间值作为惯常做法,只要时间允许,就要放宽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争取达到上述调整和补充的要求,从而让足够多的供应商既能获取招标文件,又能有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并提出澄清和质疑,避免带病投标。

  二要友情提醒,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布公告接受不确定性应标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筛选出供应商库中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及曾参加过同类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电话告知它们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解决部分供应商信息不畅、工作疏忽等问题。

  三要试行网上发标,积极尝试与招标公告同步在网上公开招标文件内容,最大限度公开采购信息和具体的采购要求,促进公平竞争,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可在评标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