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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弃标 保证金不退
  • 时间: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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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个采购项目在评标结束后出现了问题: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E公司提出,因为生产厂家不供货,不得不放弃中标资格。与此同时,E公司还要求采购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E公司表示,自己放弃中标资格是生产厂家的原因,不是自己不愿意供货。据说,生产厂家不供货是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运作”的结果。随后,采购中心还收到了生产厂家明确不给E公司供货的函件。

  据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人须在交货时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以前我们的做法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但后来考虑到供应商在投标时还不知道能否中标,此时让他们提供这些材料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同时他们还可能被厂家控制,所以改为‘供货时提供’,没想到仍然有问题。”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无奈地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变授权为来源合法证明更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是此次采购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沈德能看来,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厂家就可以控制价格和销售。这两个证明原件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售后服务是随产品一起提供的,只要购买了产品,就当然有服务,服务不会改变。所以,要求售后服务原件是多余的,也是不合理的。

  据了解,采购人因为担心遇到假货,所以常常会强调授权。沈德能认为,如果把授权改为“货物来源合法”证明更好,货物来源合法证明可以绕过厂家,从其他渠道进货,比如说从代理商处进货等,只要货物没问题就行了。

  “一纸授权并不能完全杜绝假货,预防假货只能在验收环节下功夫。” 沈德能说。现在市场上的假货不少,而且做得也非常逼真,验收时识别起来的确很困难。而且即便有授权,照样可能出现中标人提供假货的情况。所以,采购人预防投标人提供假货需要在验收环节下功夫,而不是在授权问题上作文章。

  弃权等于撤回标书存争议

  业界多数专家都认为,在上述采购中,虽然是厂商不能供货而导致中标人不得不放弃中标资格,但最终还是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供货而使采购活动受挫,因此,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权追讨投标保证金。业界专家建议,为了避免发生类似情况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代理商应该在与厂家签订合作协议时,对“其参与各类采购活动,生产厂家应该给予怎样的支持,如果拒绝支持应当给予怎样的经济补偿或者给予怎样的赔偿”进行明确。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认为,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买方因为投标人行为导致损失而设置的,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制度是为保护招标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招标文件的保证金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如是说。

  据了解,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招标文件中作这样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投标人已递交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或许正是因为有了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引发的争议非常少,但“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前,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放弃中标资格,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却不时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认为自己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前放弃中标资格并不是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采购单位却认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和撤回投标文件没什么区别,因为供应商中标是投标行为产生的结果,放弃结果就意味着必然放弃原因行为。因此,供应商一样无权要求招标采购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早作明确更利于操作

  针对“放弃中标资格是否等于撤回投标文件存在争议”的问题,上海的一位资深人士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采购单位最好把“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不允许撤回投标文件、放弃中标资格。其间,如果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放弃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写进招标文件中。

  “如果供应商未对这项规定提出异议,并参与了投标,证明该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达成了一致--中标候选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一旦放弃中标资格,就无权要回投标保证金。”江苏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在业界专业人士看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示,可以督促投标人认真全面地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作者:万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