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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异地展业
  • 时间: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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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8家代理机构中,有6家是以项目部的形式向外埠拓展业务的,其余2家采取设立分公司和项目部(事业部)兼顾的形式。为什么“项目部”如此风行?对做大做强公司而言,“项目部”是最好的选择吗?

    代理机构拓展业务完全可以按照自身业务的需要,指派“项目部”还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是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本报记者 王晓清

    对于那些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在全国统一的代理市场中分得更多杯羹的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制度上的鸿沟已经被填平了——去年年底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61号令”)明确了异地代理备案制,那么自身的拓展能力和方式是否准备就绪了呢?采购代理机构究竟以何种方式向外埠展业更好?是设立项目部,还是开分公司或子公司?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采购代理机构和业内专家。
    
    “项目部”风行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8家代理机构中,有6家是以项目部的形式向外埠开展业务的,其余2家采取设立分公司和项目部(事业部)兼顾的形式。

    据记者了解,通常而言,所谓项目部或办事处,是代理机构在外埠设立的一个联络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财务等重要权限,不能独立参与经营;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经营某省或某类业务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可进行经营但非独立法人。子公司则是独立的法人。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高级工程师陈川生认为,将要或还未开展异地业务的代理机构首先应该明确61号令第9条是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开放的,形成全国统一、有序、公平的采购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体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该条第1款对开放市场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第2款则规定了市场的管理措施。

    “但是所谓的备案制并不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陈川生认为,61号令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明确了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不允许分割市场,所以代理机构拓展业务完全可以按照自身业务的需要,例如只是因为一个复杂的项目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的,那指派“项目部”以公司的名义和资质去开展业务即可,当然如果发现某地市场广阔,也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无论如何这都是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妨碍这种自主权可能要‘吃官司’的。”陈川生说。

    为何偏爱“项目部”

    为什么受访的公司大部分都选择以项目部的方式向外埠展业呢?

    一些受访机构告诉记者,项目部的特点是方便、快捷,来到外地通常只需备案无需在工商部门走公司登记注册程序,他们以总公司的资质和名义开展服务,经常是项目一结束,相关的人员就“收工”回去,临时租赁或者借用的办公场所也不再保留。而某些代理机构可能在省内多个地市设立办事处,来处理一些较为琐碎的事务,像招标等重要事项则统一使用注册地的办公场所。

    “项目部就像是公司伸出去的手和脚,是公司职能在外埠的一种延伸,更多是做一些程序上的工作,对财务、经营、审核等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有利于公司的控制和把关。”张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春勇告诉记者,项目部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尤其对于刚开始对外展业的公司,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是放在第一位的。

    受访的专家和代理机构达成共识的是,作为对外展业“前站”的项目部,对项目成败起关键作用的负责人必须选好,外派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委托人的信任程度,另外,对办公场所的选择不能随意。“有的项目部为了省房租选择在居民楼里办公就不妥,毕竟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是一件比较严肃的事情,涉及专家、供应商、采购人等多方人士,这样不但很难彰显公司的实力和取信于人,而且看上去太像‘皮包公司’或‘草台班子’,往往也会给当地监管部门出难题。”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子公司需单独申请资质

    “当外地的业务发展到一定的规模,项目部已经不能满足委托人对其自主性要求时,这种形式反而会制约业务的发展,公司自然会想到适当放权,看能否以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来增加外地业务的灵活性和独立性。也就是说先考虑安全性,再考虑自主性。”在王春勇看来,这是企业发展一个自然而又有规律的过程。据记者了解,我国最大的综合性招标采购咨询服务企业之一的国信招标公司,其分支机构就是由1个项目部,1个办事处和17家分公司组成的。

    当然,比分公司更有独立性的是子公司。分公司除了需要在外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外,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时可以总公司的代理资质备案,总公司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子公司和母公司是2个法人,除了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子公司不能以母公司的代理资质在异地备案,其资质应当单独申请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人责任。”陈川生告诉记者,很少有代理机构会以子公司的方式去申请资质来拓展外埠市场。

    与项目部不同的是,子公司和分公司都要在当地登记注册,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只是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同。另外,不同分支机构在纳税、享受优惠政策等诸多方面都有区别,这也是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所应当考虑的问题。

    【相关链接】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整理 柳艳柏)

    【个人观点】分公司不能独立行使代理权

    文 柳艳柏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法律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体系都是相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8条也明确,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由此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如果分公司独立执业,将会引来法律后果。一是签订的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二是分公司引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律对于分公司独立执业设置了处罚机制,如《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0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第43条对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规定了警告、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不等的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了不予批准资格升级申请的处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28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并公布该处罚。(作者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5位省级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中,有3位认为外地采购代理机构以项目部的形式在该省开展业务不妥。这显然与采购代理机构一厢情愿地选择项目部形式开展外埠市场的想法有出入。    

    “项目部”能否敲开异地市场大门 

    对于外来的“项目部”,市场会不会给他们机会、采购人是否会选择他们是一个未知数。 

    ■ 本报记者 王晓清       

    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无非是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项目部”真的是最好的选择吗?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8家代理机构中,有6家选择以项目部的形式向外埠拓展业务,其余2家采取设立分公司和项目部(事业部)兼顾的形式。那么,被大多数采购代理机构钟爱的“项目部”是否能担当起让公司走向全国、走遍全国的宏愿?答案并不乐观。 

    监管部门中意分公司 

    异地开展业务首先要熟悉当地的市场规则。那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如何看待外来的“项目部”的呢?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5位省级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中,有3位认为外地采购代理机构以项目部的形式在该省开展业务不妥,至少要以分公司的形式进入该省才是他们能够接受的。有一位表示,项目部的形式也可以接受,但要求该项目部在代理项目时,要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要能够满足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各个环节所需要的场地和相关专业人员等要求。有一位表示不对此发表观点,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他们正在研究和考虑之中。 

    这显然与采购代理机构一厢情愿地选择项目部形式开展外埠市场的想法有出入。   

    据记者了解,上述6家代理机构所称的“项目部”,指的是代理机构在外埠设立的一个联络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财务等重要权限,相当于总公司相关职能的延伸。他们之所以选择项目部形式,是因为外埠业务量相对较少,以这种方式为公司发展“探路”比较灵活。“招标评标等所需场地可以临时租赁,人员可以从公司调过去,项目结束后就回到大本营了,在公司发展初期这种方式可谓收放自如。”一位受访的采购代理机构老总说。 

    但一家大型的代理机构老总认为,如果代理机构向外展业,以分公司的形式比较好,该公司就是全部以分公司的形式向外开展业务的。该老总认为,以这样整齐划一的形式,在当地开展业务,反而能够取得客户的信任,总公司统一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经营,也有利于整体管理。

    “项目部”走了 投诉怎么办 

    3位不赞成采购代理机构以项目部形式展业的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正是基于此,采购项目才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他们认为,有长期固定的场所和专业人员是一个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而分公司的法律形式,正好满足了这一点,如果能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外埠市场就更好了。由于以子公司方式展业牵扯到重新申请代理资质的问题,所以很少被采购代理机构采用。 

    监管部门的顾虑在于,如果一个采购项目后续出了问题,采购人找不到已经“打道回府”的代理机构,怎么办?“找人,人回去了,找地儿,场地已经退租,让他们来配合投诉调查,迟迟不见来,怎么办?”一位受访的监管部门负责人说,“就算不发生投诉,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档案要保存15年,如果没有常设机构的话,连这个基本的要求也将成为问题。”

    一位受访的法学教授表示,监管部门的顾虑是有道理的,以“项目部”这种“不完整”的组织形式来开展异地业务,工商部门就通不过。他承认,现实中确实有不少以项目部形式异地开展业务的情形,平时相安无事,但是一旦被举报就有可能被处罚。因此,他也不赞成代理机构以项目部的形式向外埠开展业务。     

    “无形”的力量牵制异地展业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并没有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向外埠开展业务时,应该以哪种组织形式进行,但赋予了采购代理机构向全国“开疆扩土”的权利,如果异地展业遭到阻碍,代理机构甚至可以和对方对簿公堂。但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监管上的问题是一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当地的采购人很少会选择外地的代理机构,原因和顾虑与上述监管部门的大致相同。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事实上,满足办公场所和人员的硬性要求,对于很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成本还是比较高的,他们未必能够承担,所以愿意做出尝试的代理机构数量本身就不多。“我们不会在当地的管理文件中明确拒绝外来的代理机构,但是市场会不会给他们机会、采购人是否会选择他们是一个未知数。”这位负责人说,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牵制着采购人不选择外地的代理机构。 

    一家受访的中小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记者证实,他们开展异地业务时非常不易,当地很多大型代理机构已经夺得先机占有了大量的客户资源,而他们面临着业务量不足、代理成本偏高、专业人员短缺、专家覆盖面不足等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的游戏规则,目前的代理市场还是“关系为王”,他们在外地的人脉肯定不如当地公司。“只有通过抽签、比选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我们才会有机会。”这位受访者表示。

    业内专家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监管部门不能拒绝外地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但是从市场监管的角度考虑,要求外地代理机构以更固定的组织形式进入当地市场不应该算是设置门槛,项目部的不稳定性确实不利于市场监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