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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高吗?
  • 时间: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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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08年,某隧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招标采用了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1家独立投标人和5家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参与了投标,经评审,最后确定该独立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和相关监督机构陆续收到联合体投标人关于资格条件设置的投诉,就“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应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高”引发争执。
    据了解,该隧道长约2公里,本次招标工程包括该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通信、监控等强、弱电设备安装及系统集成。其资质要求独立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以下简称“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并同时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下简称“机电安装二级资质”);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牵头人(集成商)应具备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另一方)应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下简称“机电安装一级资质”)。
    本工程资格预审评分采用满足强制性条件之外的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多项评分采用联合体投标人与独立投标人差别方式对待的评分标准;投标阶段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资审阶段的相关得分还带入投标阶段,折算到商务技术评分中。资格预审阶段的部分评分标准摘录如下:
    1、注册资金:满分3分
    (1)属独立投标人的,企业注册资金标准按如下计分:
    ①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计3分;②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计2分;③注册资金1100万元及以上的计1分;
    (2)属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注册资金标准按如下计分:
    ①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计3分;②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计2分;③注册资金1800万元及以上的计1分;
    2、资质证书:3分
    (1)属独立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按如下计分:
    ①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并具有机电安装一级资质的计3分;②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并具有机电安装二级资质的计2分;
    (2)属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按如下计分:
    ①牵头人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机电安装一级资质的计2分。
    3、企业同类工程业绩:10分
    (1)属独立投标人的,企业业绩按如下计分:
    ①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齐全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每项计2分;
    ②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中的一项或二项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每项计1分。
    (2)属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业绩按如下计分:
    ①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齐全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每项计2分,属联合体单方完成的,每项计1分;②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中的一项或二项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每项计1分,属联合体单方完成的,每项计0.5分。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资质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二是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高的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资质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
    该工程并非特别复杂项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的相关规定,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可承担施工的范围为: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笔者认为完全能满足该项目的资质要求,没有必要要求机电安装资质,且机电安装资质在备注栏中特别注明了其承包的工程内容为包括锅炉、通风空调、制冷、电气、仪表、电机、压缩机机组和广播电影、电视播控等设备。与本道路隧道机电的监控、通信、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系统工程基本无关。

    2、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高的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
    避开前述资质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让我们来探讨本工程中联合体投标人和独立投标人在资格条件设置、评分两方面区别对待的问题。
    (1)资格条件
    本工程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条件中要求独立投标人要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二级以上资质,而联合体投标人要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一级资质。
    (2)评分
    独立投标人注册资金3000万,注册资金项可得满分3分,联合体投标人注册资金要达5000万元,才可得满分3分;独立投标人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项可得满分3分,而联合体投标人相应资质可得分数相应为2分,独立投标人如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二级资质,本项可得2分,而联合体投标人是无投标资格的;独立投标人完成的同类业绩三项齐全的,每个业绩可计2分,完成的同类业绩三项中只包含一项或二项的,每个业绩可计1分,而联合体投标人要按此条件计分除非是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业绩,否则只能分别按1分和0.5分予以计分。
    本工程招标时,国内独立具有交通工程专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一级资质,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企业屈指可数,其可在资格预审和招标评分时在资质和注册资金项分别得到满分,低于此条件的企业或即使达到甚至超过此条件的联合体投标人都将面临扣分。联合体投标人中一方单独完成的一项同类业绩,只能得1分,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同类业绩,才可以得到满分2分,似乎有些强人所难,联合体双方共同来投本项工程,要想在业绩项中得满分的条件是:必须达到合同金额4000万元以上,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大系统齐全,近五年共同完成,这种概率比起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的概率,不知要少多少倍数,联合体投标人在评分时必定面临扣分;这种规定也不符合逻辑,难道同样一件作品,共同完成的含金量比单独完成的含金量更高吗?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体现的是对联合体投标人和独立投标人的资格一致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提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高”的要求,相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却作出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明确规定,这也是引发本案联合体投标人投诉最重要的理由,但是,上述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毕竟是一个笼统的概述,如何界定“不合理条件”、减少不应有的投诉是各级招标投标管理者和立法者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作者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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