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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续管理问题探究
  • 时间: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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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国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经各级招投标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招投标工作已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实施,使招投标工作在经济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部分招标后项目由于不能严格按合同履约、项目经理长期不在位、拖欠工程款等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工程质量、工期得不到保证,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等手段来切实加以解决。

    一、中标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仅仅是项目建设的第一步,之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诸如施工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及变更、工程量调整、竣工后的结算等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部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投标双方不能按招标文件约定及时签订施工合同,甚至抛开中标结果及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更有甚者、竟然签订“阴阳合同”。这样做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而且在工程结算时造成诸多矛盾,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二)未取得有关手续就擅自施工
    中标人确定并订立施工合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凭招投标备案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而部分业主往往以项目工期紧等为借口,在中标人确定后有的连合同都没有签订就要求马上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许可手续、质监手续滞后,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三)项目经理长期不在位
    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是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及企业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身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就是这样重要的人物在施工过程中经常难觅踪影。他们往往是开工时来几天,项目实施到关键部分时亲临“视察”一下,其余的施工就全由项目副经理甚至是技术员或包工头全权负责;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在位时间成为一纸空文。由于项目经理时常不在位,项目质量根本无法控制,也留下了一些安全隐患。
    (四)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部分地区建筑业管理松散,资质挂靠现象较为严重,非法转包盛行;部分建筑企业常常只为收取有限的“管理费”而任意接受不具相应资质的企业挂靠,有的施工企业中标后直接将整个项目转包,或将专业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最终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的局面,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五)监理单位不尽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由于监理的不负责任,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提供了可趁之机,不合格的材料、未经检测的材料全都用到了项目中,由于监理单位的不尽责,项目质量和工期都无法得到有效地控制,项目资金浪费现象严重。
    (六)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的项目资金“先天性不足”,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付款,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由于业主不及时付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七)随意变更设计内容,随意变更工程量
    由于招标单位在项目决策、施工管理方面都缺乏足够的经验,缺乏科学决策,仅凭施工单位一面之词就盲目变更设计内容,造成工程款的增加;有的工程变更内容签证不全,违规签证,有的签证不及时、事后补签,这些现象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诸多招标单位不懂法定建设程序,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做好必要准备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的“三边”工程,给工程质量留下严重隐患。
    (二)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上存在某种“默契”
    既有工程付款方式苛刻、建材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也有投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方案带有倾向性、排斥性,有些招标投标单位私下接触,甚至为已完工或近完工工程项目补办招标手续,为违规项目披上合法的外衣。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领域内的腐败案件多属此列。
    (三)监理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据了解,现在个别地方经招标的监理费率最低已达到3‰,这里固有僧多粥少的原因存在,但更多的是监理公司给付监理工程师的工资太低,加之个别监理工程师不讲职业道德、降低做人原则,甚至部分管理人员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将自身的监理职责置之脑后。有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同体监理,即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怪现象,根本无法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四)招投标还不规范
    招标是为了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和一支优秀的施工队伍,达到招标方、投标方双赢的目的,而有的招标人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规律,一味追求低价中标,迫使投标人让利垫资;个别项目标底编制粗糙,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漏算或多算现象;有的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定,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达到小招标大结算的目的;严重扭曲招投标真正意义,给日后的合同履约留下了隐患。
    (五)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工程担保制度仍需加强
    早在几年前,建设部开始了工程担保制度的设立和推广,但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致使少数地方担保制度没有完全建立信用体系,导致工程监管出现缺位、失位。七部委30号令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而目前的情况是: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而自身却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双向担保变成了单向担保,完全扭曲了工程担保的实际意义,由于招标人没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所以在工程付款时便为所欲为,工程款拖欠,造成了中标人垫资承包或工程停工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六)施工合同订立还不严密
    招标人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了解不细,造成对工程变更及结算、双方的责任义务、工程分包、材料暂定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问题没有特别明确的约定,给以后双方履约带来不便。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思想要重视,认识要提高
    招标活动不仅要确定一支优秀的施工队伍和一个合理的价格,更重要的是签订一份严谨合同,赋予合同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认真履行合同,能使招投标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尊重,能够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只要招投标双方思想高度重视,认识上与法保持一致,行为上遵纪守法,中标后的履约管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招投标双方不熟悉法律法规有着直接关系,作为招标人应加强对法定建设程序的学习了解,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按规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要细化对工程市场担保的监管,提出具体措施,规范担保行为,通过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要加大对担保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建立工程担保活动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对特殊项目加大履约保证金数额,发挥市场奖优罚劣的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为中标后的履约保驾护航。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各方进行考核。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充分利用互联网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记录在案,予以处罚。切实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五)各相关部门联动,加强对中标后的履约监管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对未取得有关手续就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尽责、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改变工程量、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予以记录,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黑名单”制度,对只投标不履约的施工企业,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公开招投标资格。另外,在招标过程中,建议逐步推行项目经理现场答辩制度,即由评委对投标项目经理现场提问,项目经理就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价格等技术、经济方面问题进行答辩,对答辩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质挂靠现象的发生。要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招投标部门要延伸监管触角,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稽查和处理力度,创造公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项目变更会签制度
    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作,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全方位、全过程负责。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要选择职业道德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作为甲方派驻工地的代表。要完善项目变更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及必要的签证必须经监理、设计、质监、发包人、财政、审计等单位共同参与,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确认后方可纳入决算,尽量减少图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方可实施。
    (七)引入FIDIC合同条款,让合同更加严密、完善
    我国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会员,FIDIC所制定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范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为合理规定,以利遵循解决,我们也应吸收科学、公正、严谨的FIDIC合同的一些好的做法,让施工合同不留缺口,彻底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及施工索赔现象的发生。
    中标后续管理是一个繁琐且复杂的问题,只要我们各级工作人员坚持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深入实际的工作方法,坚持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就一定能做好中标后续管理工作,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者单位均系江苏省沭阳县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作者:丁训柱  陈维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