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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的道路上继续前进——喜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审议通过
  • 时间: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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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四部法规。

    喜讯传来,业内人士无不为之鼓舞。该实施条例在六大方面进一步强调并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细节,使得多年来在实践操作中有含糊或者争议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有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回想《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时,行业也是为之欢欣鼓舞,大家肯定其划时代意义,并认为是中国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走向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的重要一步。但是,毋庸讳言,《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这些都影响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自2005年3月16日起,原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在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中建议对各部门制定的各项配套规章进行整合、提炼,研究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过近六年的起草、调研、讨论、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再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工作。如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终获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在法制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联想到自己作为一个普通的“招标老兵”的20多年经历,我不免感慨万分,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被人们称作“阳光招标”。但是,伴随人们走过的不都是鲜花和美酒,而是一路风雨、一路荆棘。通往真正阳光的道路,并非那样的笔直而又平坦。只有披荆斩棘,我们才能一往直前,争取胜利。

    如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招标投标行业将迎来一大批具有职业资格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中国的招标与采购事业又将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如何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如何纠正行业现存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让我们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指引下,踏上新的历程,迎接新的战斗!(作者:高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