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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行业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
  • 时间: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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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第十二年。《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确立招标投标制度、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不能很好地满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反复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草案)》)。《实施条例(草案)》已于11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将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实施条例(草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制定,是法律在操作层面的实践。它的审议通过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诸多实际问题,必将起到极为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实施条例(草案)》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完善和统一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从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工作出发,陆续出台了招标投标配套规章。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可能形成了配套法规越多,则招标规则越不统一的情况,长此以往,不利于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招标投标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通过颁布实施《实施条例(草案)》,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统一,将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如《实施条例(草案)》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纳入进来,有利于弥补由于缺乏统一的职业素质标准和行为规范,以致招标采购从业队伍的来源构成混杂、不稳定,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行业发展缺陷,提高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构建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自律规范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科学、持续、和谐地发展。

    二、《实施条例(草案)》有利于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操作性
    随着招标投标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仅仅依靠颁布于12年前的《招标投标法》来规范和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就显得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实施条例(草案)》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实施条例(草案)》对《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招标投标法》规定得较为原则的程序,如资格审查、评标等予以具体规定;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并且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弥补了各部门和各地方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三、《实施条例(草案)》有利于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高效、规范、廉洁的监督管理是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相较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执法以及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等职责,对于改善监督管理缺位、越位及错位现象,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四、《实施条例(草案)》有利于引导招标投标行业的诚信发展
    一直以来,招标投标行业虚假招标、围串标、挂靠资质、违法转包分包、恶意低价竞争等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很大程度是因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长期缺失,让守信者举步维艰,让失信者屡屡得逞。《实施条例(草案)》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通过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旨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同时,为更好地加强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实施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招标投标协会的法律定位。作为社会团体,协会将在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业自律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行业统计等信息体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此外,《实施条例(草案)》前瞻性的对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将有力推动信息的互联互通,打破地区封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于实现绿色采购、节能减排、提高交易效率、发展服务业、调整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结构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