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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 时间: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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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工程建设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深入人心。目前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现象不仅会扰乱日益完善的招投标市场,破坏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成果,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降低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缺失的表现。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监督机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市场主体各方均存在信用缺失问题,有不守信表现。招标人(建设单位业主),失信行为表现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挂靠和租借资质;施工时,优惠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强行变更等。建设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在: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等等。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缺失产生的危害
    上述问题的出现,严重扰乱了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如果失信行为频繁发生或失信者不受处罚,不仅危害招投标市场,也不利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给合同正常履行带来不良的影响,增加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极大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表现在:
    (1)各主体的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行贿受贿行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等信用缺失现象,不仅造成市场主体竞争不公平,扰乱了正常的工程承发包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也扰乱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在国外工程领域有一句口号“工程就是生命,标书就是圣经”,投标人在组织工程投标时就如同做项目研究,标书做完,工程的解决方案也就出来了。而我们国内的绝大多数投标人,仅仅把招投标看作是一种游戏,中标单位确定游戏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完全脱节。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招投标公平、公正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总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建设业主任意地肢解工程发包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建设业主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致使工程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标人在招标中不尊重科学,标底价格过低,使得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地将投标报价压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时,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把关不严,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同样负有直接责任。
    (4)容易滋生建设领域腐败。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有的业主把工程建设发包看作一次敛财的机会,假借或打着为本单位集体节约投资谋利益的幌子,趁机为个人敛财。由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标的比较大,诚信惩戒机制不严密,导致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国家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建设的进行。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成就
为了遏制建筑市场中的失信现象,2006年以来,各地先后建立了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杭州市已建立了建设信用平台,并每年定期发布企业信用排行榜,政府预选承包商名录也即将公布。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时,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过程中,均已考虑企业信用等级。
   
   三、对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议
    如前所述,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落实建设部2007年283号文件精神,逐步进行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要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发生,依然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不难看出,招投标中的失信现象的发生,并非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无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还是建设工程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本人认为,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标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的如招标人拖欠工程款、将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发生。
    (2)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标诚信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参与方都熟悉工程建设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熟悉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作用。建立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监督机构都应进行诚信记录和考核,形成相互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按照建设部2007年283号文件精神,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及诚信档案信息平台,是对失信者受到惩处,也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得到社会应有的肯定,从各方面支持守信企业的发展。
    (3)健全建筑市场担保制度
    长期以来,招标人凭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利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的特点,建设市场担保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不诚信的现象也屡屡出现。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未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招标人降低报价;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等,使得承包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可见,有必要建立工程支付款担保制度,在为招标人利益担保的同时,也用法律法规为承包人支撑起保护伞。

    四、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招投标主体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够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建设领域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对各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不够有关。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除了需要加强政府法制检查、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建立全面统一的诚信体系平台,实现全国的信息平台互通、互用以外,还应该健全工程担保制度,做到既保护招标人的权益,又保护承包人的权益。其次,招投标专业管理和服务机构要致力于管理措施与管理制度的结合,为投标人构建阳光平台,创新机制,消除串通行为对招标结果的影响,保证企业能够同条件入围、同规则竞标、中标者无愧、未中者无怨,只有这样,建筑市场才能真正规范有序,才能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作者:谢栋华  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