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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不妨多向发达国家学习
  • 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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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级和规范的交易方式,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在长期的招投标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招标采购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国外的招投标有最低价格或最佳价值的评标原则。政府采购采用公开竞争原则和业主利益与承包商利益均衡原则。其中的供应商评审制度、公开招标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结果追查制度及舆论监督制度,或可为中国提供借鉴。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招投标交易方式逐渐成为标准的采购方式。如何有效地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完善其招评标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是中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通常来说,由行业协会制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进行信誉、资格、经济、财务、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评定,得到合格供应商名单。标书只发给合格的供应商。在评标时,投标价格和投标价值就成为最主要的考量。供应商的竞争以价格为主,世行、亚行、联合国以最低评标价中标,世贸组织以最优报价中标。
   
    行业协会通常是指那些专业的团体,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这些专业团体制定的相关专业标准是该行业的规则。
   
    公开招标制度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里的基础制度。公开包括过程公开、人员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是指整个招投标过程自始至终都公开,公众可以书面、网上、电邮、电话询问,也可以查阅那些可以公开(即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资料,而这些联络方式都一并公开。人员公开是指参与评标的机构或人员并不保密,而且都有办法联络到这些人员和机构。结果公开是指在评标结束后,一般都由政府在公报或网站上正式发布。
   
    当然,这些公开制度使得潜在的腐败无法生长和蔓延。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国外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即使是行政制度,也会随时受到司法审查。所以,行政机构的参与并不能为官员提供任何违法和腐败的机会。
   
    在国外,审计监察制度也非常严格。不论是政府自己专门的审计机构,还是外聘的审计公司,都会严格按照审计原则和方法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在两套标准约束下进行审计,一个是其行业的审计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合同的要求。一旦审计结果出来,不论何种结果,都会立即公开。如果结果不好,则立即引起舆论和议会的问责。而受到损害的招标方和采购方,很可能在压力下立即启动司法程序,向供应商追讨赔偿。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被认为是在花纳税人的钱,而保护纳税人的钱则是立法机构的重要责任。所以,许多发达国家在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都采用标准化的程序和方法。而这些标准化的程序和方法,都是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制定的。在评价一个标书时,通常会采用这样的标准——专业的、有经验的人会如何评定。
   
    在国外,采购合同或招投标合同都出自专业律师,非常详尽。一旦发生各种预设情况,都可以在合同里找到。合同成为极其重要的追查工具。一旦供应商在完成标书任务或提供货物时出现瑕疵或纰漏,在合同上立即造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供应商违约,政府又不追究,议会立即会责问政府,并启动议会调查。
   
    如果任何主要招投标绕过正常程序,比如没有向公众征询意见,或是出了其他问题,媒体会立即跟踪,也会成为重大丑闻。此时,政府行政部门必须对新闻界和议会作出说明和解释。如果某些政府官员存在不当行为或故意不作为,则其必须引咎辞职。
   
    近年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如何执行好这些法律法规,则是当前的要务之一。
   
    依据国外的经验,最成功的法律法规,是指那些能够执行并且得到执行的法律法规。所以,国外的问责通常都集中在谁应该执行,谁懈怠了执行的责任,造成了哪些损害。在国外,最主要的渠道就是法院,因为法院不属于行政部门,相对独立,可以中立地做出判决,并交由警察执行。如果法院的命令或判决得不到执行,则当事人就可以报警,并申请由警察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黄冬冬   渥太华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