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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条例》规范评标行为
  • 时间: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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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顾名思义,就是为了评审投标文件而组建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从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不规范引起的质疑与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本文试就当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评标委员会组长的确定,目前在实际操作上,在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存在着随意性,经常是任意指定一位,致使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评标组长只是一个摆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评标组长由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并具有综合协调、组织能力的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有资深专家的,应从资深专家中推选产生。评标组长的主要职责:(1)主持评审工作,并督促评委遵守评标活动纪律。(2)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有关评审的讨论和表决。(3)代表评标委员会负责询标工作,并起草询标记录;询标的理由和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征得评标活动主持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同意。(4)负责审核评委的评审情况,发现有不符评标办法规定的,可以发回重新评审。(5)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资信标进行集体打分,并负责记录评分,必要时在评分记录表上注明给分的理由和依据。(6)负责评分汇总。(7)起草废标决议、评标报告等评标记录;废标决议要求理由充分,依据充足,评标报告要求结论明确;废标决议和评标报告应交评标活动主持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审核通过。(8)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评分记录、询标记录、废标决议、评标报告等评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在评审结束后将上述评标记录提交评标活动主持人,其中评分记录应密封提交。
  
    2 许多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的程序,往往习惯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劳,评标委员会某些成员不予关注,比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的审查,而这些应当属评审程序范围的工作也被代理“替代”了,认为评标委员会只对技术标看看就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的审查,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但是,评标委员会必须进行复核,这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这一点,必须明确。这样可以避免某些代理机构在对某投标人的资质、特别是业绩方面做文章。
  
    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某些专家在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出现扩大到审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范围。还有些评标专家在评标中随意提出改变有关的技术参数或要求投标人压低投标报价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某次招标评标时,招标文件并没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某些专家就提出国家节能、环保要求,投标书中没有体现,提出应该扣分,引起争执。在询标时,招标人提出要求投标人给予压低投标报价,某些评标委员会专家附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给予压低投标报价。
  
    4 在评标过程中,就投标文件中属于重大偏差,细微偏差的判断方面,某些专家还存在模糊现象,我们知道,投标文件在某些情形下,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重大偏差,并按有关规定应该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评标实践中,特别是遇到投标单位只有三家的情况,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以再重新招标会耽误时间,提出不要作废标处理,一些专家得过且过,不坚持原则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就是投标文件中有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某些专家很随意的提出废标意见。这些都是没有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文件的评审条款。
  
    5 某些评标委员会专家还存在专家不专,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对新规范、新技术、新材料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一些脱离技术岗位时间较长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一些问题一知半解。在询标时靠老经验提问,造成不好的影响。还有一些专家,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但是缺乏实际经验,本本主义,也造成不好的影响。某些评委对电子评标不熟悉,不会操作电脑,影响工作,也亟待提高。
  
    6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受招标人代表或者代理机构的不良影响较大。不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坚持“独立评审、各自打分”的原则,而是存在评标专家征求招标人意见确定评审结果的现象。这也是目前在评标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表面看是为招标人考虑,实质上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严重违背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守则。
  
    7 在评标纪律方面,某些评标委员会专家存在不能按时到达评标现场,甚至出现个别专家接到通知不能参加,请别人冒名顶替,这种行为非常严重,必须坚决杜绝。还有些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相互聊天、私接电话、随便走动视评标纪律于不顾的现象也很严重。还有就是评标费的支付上,在代理机构方面,的确存在某些代理机构做的很差,没有做到尊重专家的幸勤劳动,从专家而言,也存在随意要价,不说清楚评标费标准不予签字的现象,虽然是个别人,但影响很坏。
  
    二、规范评标工作的建议
  
    1 完善评标操作规程,规范评标操作范围,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范围,主要指评审投标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程度,不得评审与实质性响应程度无关的事项。在评标操作规程中明确评标纪律,必须依法评审,客观公正。健全规范评标委员会权利的相关配套制度。体现在评标过程中,要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程度,要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文件的评审条款,不得随意决定废标与否。
  
    2 应推选评标委员会中有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委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建立健全规范招标人代表或者代理机构行为的具体规章制度,以改变和尽量减少招标人代表或者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不良影响,决不允许在评标会上表达或暗示招标人的意向。评标委员会专家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坚持“独立评审、各自打分”的原则。
  
    3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开展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列入省评标专家库内各类专家的任期考核。
  建议适时制定并出台《山西省招投标评标专家工作考核办法》,由省招投标协会秘书处建立招投标评标专家考评小组负责,成员由省招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要通过完善专家考核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的责任力度,以促使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正确运用权利。
  
    4 经常性的开展相关的培训,提高评标委员会专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材料、新规范的学习和掌握,以适应对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水平的不断提高。完善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评标专家的培训应当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化。通过法定代理概念的宣贯,使评标专家认识到评标的权利来自法律,任务神圣。作为公民代表,行使公民对公共建设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通过自己专业智慧和经验为招标人提供可靠、有水平、有价值的评标报告,这份评标报告作为法律意思的表示对招标人有约束力并通过招标人决策完成项目体现国家利益。
  
    5 建议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评标组长签订,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建立评标专家信用平台。担任评标专家是一种社会责任同时也应当是诚信的表率,对于社会公认的评标专家应当由政府或协会给予社会荣誉称号。逐步建立评标专家考核体系,通过一定的考核,对于不符合专家条件的应当提出清退建议。 
  
    6 重点针对以下事项开展监督活动: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合法,尤其是选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合规;评委人员是否按时进入评标现场,进场后是否都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有关监督人员暂时保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标;评委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不公平地对待某些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或者代理机构是否违反规定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非法干预评委评议、打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是否存在疏漏等,必要时还应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样复核。
  招投标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防止行业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陈川生老师在《论评标委员会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责任》一文中,对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维护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提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职业素质以及职业能力,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职业能力不但直接体现了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业务水平,更是关系到招标评标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评标委员会专家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以致评标委员会专家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程度、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差距较大,导致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受到影响。从近年来部分省市出现的案例看,个别专家甚至徇私舞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随着招标领域的不断扩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素质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新情况、新矛盾直接考验着评标委员会专家,迫切需要健全评标委员会专家建设机制。
  
    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在山西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第七章明确了评标专家自律守则: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规范评标行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客观、公正的责任意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应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现场纪律;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其标准评标。评标专家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擅自泄漏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这些自律守则应作为我们每一个评标委员会专家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大家都应该认真做到。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从评标委员会工作方面,要积极关注评标工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发展态势,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在管理上要强化,建议协会要从强化组织管理角度,把评标工作作为招投标行业一个体系来加强领导。利用现有机构和人员,从法制建设上进行规范。健全法治,规范专家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经常性地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工作严谨的专家人才队伍。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杜建民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