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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贸易与国有贸易企业
  • 时间: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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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相关条款、附件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出口做了一些规定,同时对国营贸易提出了义务。
    (一)国营贸易的定义
    国营贸易是指“被授予包括法律或宪法规定权力在内的专营权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其中包括营销企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通过其购买或销售行为影响进口产品的水平和流向”。
    国营贸易应与政府采购区分开来。在政府采购中,政府机构购买国产品或进口产品是供自己使用或消费。在国营贸易中,进口产品主要是用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购买国产品是为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及对外国市场出口。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则主要适用于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国营贸易企业。
    (二)国有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的主要义务
    1.按非歧视待遇原则经营贸易
    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国有贸易企业的基本义务是按照非歧视待遇的普遍原则进行经营,这一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到:
    第一,只以商业上的考虑进行购买或销售,包括价格、质量、货源情况、可推销性、运输及其它购销条件;
    第二,给予其他成员的企业适当机会参与购销竞争。2.保持透明度
    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另一主要义务是透明度。该协定要求的通知义务经乌拉圭回合通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国营贸易)得以进一步加强。该谅解要求成员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如下内容:
    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国有贸易企业;
    第二,它们进口或出口的产品;
    第三,其它信息(根据问题单提供),以对企业经营贸易的方式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该谅解条款规定,由货物贸易理事会下的一个工作组对所有的通知进审议。该工作组成立的目的是希望最终准备一份关于不同成员的国有贸易企业,以及它们的进出口产品及与政府关系的概况文件;使成员能够对这些企业的行为进行更深层次的监督,以确保他们在实践中严格地从商业出发进行交易。
    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国有贸易企业未完成其在国有贸易活动方面的同志义务时,它可以自由地告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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