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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解读
  • 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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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目录销售电价表及峰谷时段。

    此次,我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结果,对目录销售电价表进行了精简,仅设定居民、一般工商业、农业三类目录电价,相关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电价标准保持不变,其中农业排灌电价统一执行销售电价标准,不再保留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实现用户用电价格公允。调整后,全省执行统一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通知》明确,2021年起,销售电价表不再设大工业用电电价分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构成;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以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作为保底购电价,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组成。

    为推进发、用电曲线相互衔接,促进我省新能源消纳,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通知》优化了峰谷时段划分,具体为: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低谷时段2:00-4:00、11:00-17:00;平段为除高峰、低谷段的其他时间。峰谷价差浮动标准不变,即: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酒嘉地区不再单独划分时段,执行全省统一峰谷时段。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精神,居民用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根据自身用电实际自行选择。下一步,视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发用电曲线变化,适时测算调整峰谷价差比例。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