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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1-01-06
  • 点击:2714
  •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甘发改财金〔2020〕87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有关省属企业、承销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行全面系统排查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对辖区内2021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企业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和风险状况。对排查后存在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一时间组成风险应对工作专班,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应对,制定工作方案,定期进行调度,及时协调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开展风险处置,并派专人赴企业现场督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及时推动化解风险。

    二、开展专项检查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领域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批复、注册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领域,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挪用债券资金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情况。包括发行人是否按照注册制改革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履职尽责等情况。

    (四)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企业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发生或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要对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分析判断资产重组是否增加债券偿付风险,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实施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有)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六)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资产重组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提出整改规范要求,并如实报告我委,我委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并将惩戒等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三、靠实管理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以能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前提,以万一发生风险能及时有效处置为前提,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注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扎实做好辖区内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我委将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季度调度机制、月度当面督导机制、报告通报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季度调度机制。每季度末对本辖区内下一季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进行排查,及时了解企业最新经营状况,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二)月度当面督导机制。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动态监控,提前一个月与将到期的企业债券发行人当面沟通,了解发行人偿债资金准备情况,督促发行人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三)报告通报机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债券风险排查有关情况报告我委。我委对相关风险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通报市(州)政府。

    (四)应急处置机制。对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出现突发性风险的,第一时间开展风险处置,防范潜在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四、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加大企业债券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坚持企业债券资金跟项目走的原则,在推动国家和省上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要根据各地发展实际,结合投资项目储备,强化沟通协调,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引导培育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开展直接融资,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企业和项目融资难题。

    (二)把握好国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两项支持政策。一是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二是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1年内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其他工作

    (一)请各有关省属企业比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

    (二)请各有关主承销商定期排查主承销债券的风险情况,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及时向我委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有关风险情况,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将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中予以体现。

    (三)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按照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具体实施。

    (四)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相关省属企业和主承销商将自查、排查情况和《甘肃省存续期企业债券本息兑付情况表》,于2021年2月5日(星期五)前报送我委。

    联系人:牛  箐   0931-8929170(兼传真)

    邮  箱:gfgcjc@126.com


    附件:甘肃省存续期企业债券本息兑付情况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