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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 时间:2021-02-08
  • 点击:3795
  •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甘财税〔2021〕1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财政局,省委各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办公室(厅):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现将更新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自2020年11月20日起,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市(州)、县(市、区)具备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愿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取。

二、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21〕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财政部门征收的“收费票据工本费”,其相应的征收及收费标准等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收费目录清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包含了经省级及以上财政、发改部门批准,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标注“▲”号属于涉企收费项目,标注“★”号属于省级设立收费项目。

四、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以后中央、省级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五、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发改部门督导本地区严格执行我省收费目录清单,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