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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公布-科教文卫
  • 时间: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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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新修订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公布施行。

  《规定》明确,发布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严重违法”:一是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二是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其宣传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范围;三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的承诺;四是药品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语言和承诺;五是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发布广告;六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药品广告。 (记者 王耀 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