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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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锗镓发生器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某部锗镓发生器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5-JQXWGX-W4021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及 品种名称 |
分包方案 |
计量 单位 |
预估采购 数量 |
预估单价 (万元) |
预算金额 (万元) |
交付(实施) 时间 |
1 |
锗镓发生器 |
第1包 |
个 |
1 |
50 |
50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 |
2 |
合计 |
|
|
1 |
|
50 |
|
说明:1.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供应商可选择任意一包或者几包进行投标)。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运杂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交货地点具体信息另行提供。 5.本项目各包均确定 1 家供应商中标。 |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特定资质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包括锗镓发生器(或可证明为锗镓发生器的类似表述),本项目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需包含放射性同位素产品(或类似表述);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包括锗镓发生器(或可证明为锗镓发生器的类似表述),本项目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需包但生产经营范围需包含放射性同位素产品(或类似表述)。
(六)进口锗镓发生器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技术参数:
1. 产品规格:50mCi;
2.淋洗液为盐酸,单次淋洗液体积小于5mL;
3.首次淋洗效率≥80%;
4. 可淋洗次数≥400次;
5. 放化纯68Ga3+≥95%,核纯度68Ga≥99.9%;
6.Ge-68和其他γ杂质≤0.005%;
7.金属离子:Fe≤10ug/GBq、Zn≤10ug/GBq,细菌内毒素≤35EU/mL。
六、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供应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
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交货方式:现场交付。
- 项目技术要求
一、售后服务
★(一)自物资验收合格之日起,物资免费质保期为 12 个月或不少于400次淋洗。在免费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院内使用科室提出后,供应商应当在 2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相关的维修、更换等服务。
★(二)因设计、制造缺陷导致物资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的,供应商应当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院内需求管理部门有权向供应商追偿。
(三)在物资全生命周期内( 1 年内),供应商提供维护保障。
★(四)回收服务:锗镓发生器超过有效期后,供应商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免费回收废旧过期锗镓发生器。
★(五)相关试剂:供应商所提供的锗镓发生器需包括使用产品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试剂,包括但不限于盐酸、标记前体等。
二、履约验收
(一)到货检验
1物资交货后,院内需求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等;检验物资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效期、数量、外观、产品合格证等。涉及进口产品的,供应商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检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到货检验由双方共同进行,供应商应当自费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到货检验,院内需求管理部门应予提供必要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出入许可等。
3.在到货检验中发现物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当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在到货检验中,双方应当共同签署检验单据,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5.到货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物资的检测、验收中发现的物资质量问题,亦不能免除或影响供应商依照合同约定对院内需求管理部门负有的包括物资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到货检验的时间为:交货后3日。
(二)验收
1.符合下列情形,双方签署物资验收单据:
(1)因送货延误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供货产品包装、标识规范,最小包装上需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使用说明,一次性无菌物品必须注明产品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
(2)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接的配套服务或伴随服务,经院内需求管理部门确认已经完成。
2.双方应当签署物资验收单据一式二份,各持一份。验收日期为签署物资验收单据的日期。
3.物资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应当向院内需求管理部门办理物资交接手续,物资转入运行、使用、维护阶段。
4.验收的其他要求: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情形,不予通过验收。
八、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xx采购项目××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2504667233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九、公示期限
2025年8月30日至9月5 日
十、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助理
电话:0931-8995105
附件:(无水印)附件1.意见建议反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