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6-12
-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维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出台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对综合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进行初步规范,2022年省财政厅制定印发《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近年来,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亟需制定统一的《办法》,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首先,2022年至今,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劳务报酬支付的基本标准,低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支付标准,部分专家既在综合评标专家又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影响了综合评标专家评标的积极性和评标质量。其次,从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层面,因缺乏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制度文件的支撑,制约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评标专家劳务费系统自动计费、在线支付业务的开展。再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要求,参与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可按照专家所在评标专家库的标准执行,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副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目前,我省现行发放标准低于兄弟省市发放基础标准,影响了全省评标专家积极参加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常态化工作的热情,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加快我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工作,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等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对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组成内容、计算方式、支付主体、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了评标专家就餐休息、依法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以及依法开具发票以及申报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义务。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组成。
第五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原则、支付主体及支付时间。
第六条明确评标专家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
第七条明确评标时长的计算起点及结束止点。
第八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中评标费发放的详细情形。对当天完成项目评标、隔夜评标项目评标费的计算方式,本地项目评标委员会中含国家级或外省抽取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费支付原则,以及专家迟到、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情形评标费发放进行具体规范。
第九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中其他补助发放的情形。区分本地评标、远程异地在线评标、赴异地现场评标等情形,交通补助、住宿补助等的发放标准及政策依据。
第十条明确了评标专家达评标地点,非正常开展评标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标准。
第十一条明确评标专家就餐及休息的权利。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发现评标专家不遵守现场行为规范、索要额外报酬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区分行业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并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对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除相关食宿费用报销外,不得领取专家报酬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中本地评标、异地现场评标、异地在线评标进行界定。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中招标人进行界定。
第十七条对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项目专家劳务费支付进行统一规范,鼓励通过在线方式支付专家劳务费,并对专家领取所评项目的劳务费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动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