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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柔性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
  • 时间:2025-11-27
  • 来源: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近日,嘉峪关市水务局在查处一起破坏防洪设施案件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对甘肃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责令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水务担当”。

2025年9月,嘉峪关市水务局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线索,反映甘肃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线防洪渠机场路安远沟村六组段施工过程中,存在擅自破挖防洪渠道的行为。接报后,嘉峪关市水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经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涉嫌妨碍防洪工程安全运行。

经查,该公司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工,并于限期内完成渠道修复工作,经复查确认已恢复原状,符合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嘉峪关市水务局秉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理念,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执法人员对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组织开展水法律法规专题普法宣传,深入讲解防洪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责任,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涉事企业负责人表示:“这次执法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水务部门既严格执法又温情服务,让我们感受到嘉峪关良好的营商环境,今后一定依法依规施工。”

此次柔性执法案例是嘉峪关市水务局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生动实践。通过“轻微免罚+教育整改”模式,在维护水事秩序和防洪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温度与智慧。

下一步,嘉峪关市水务局将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推广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机制,推动实现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监管有精度,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安全保障。

(撰稿:郭川  审核:赵永飞)